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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公积金管理条例五一实施11种情况申请提取

2017-06-15 16:56

《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5月1日起实施,单位不给职工办公积金*高罚5万元

     1月4日,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,备受南昌市民关注的《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条例”)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,该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、提取、贷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。

    A:缴存 录用职工30日内**公积金

    条例规定,单位录用、调入职工的,应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。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,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**变更登记。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算利息日,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。

   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,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,并经管理中心审核,报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。

  B:提取 11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

    条例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
    **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。

    职工离休、退休的;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;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;出境定居的;享受城镇居民*低生活保障的;本人、配偶或者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;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,也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。

   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,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**收益。

  C:贷款 信用不良不能再申请贷款

   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**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,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**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,由管委会拟订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
   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符合一定条件,包括: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;持有购房合同、协议或建房合同、协议及其相关批准文件;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;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;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。

   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,除符合上述条件外,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;无不良信用记录;自贷款结清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满规定年限。

    提前还贷不得收取违约金

   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。对连续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、信用良好、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,可以延长1年至5年借款期,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*长期限。

   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,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。

    D:监管 不给职工办公积金*高罚5万

    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、确定住房公积金*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时,应当采取座谈会、听证会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。

    单位不**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**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,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**;逾期不**的,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,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    据了解,城镇个体工商户、自由职业人员缴存、提取、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