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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:不给职工办公积金*高罚5万

2017-06-15 16:56

记者4日从有关部门获悉,备受市民关注的《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经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,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该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、贷款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。

  外资企业也要为职工缴存公积金

  该条例指出,住房公积金,是指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**企业、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(以下统称单位)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。

  该条例指出,对于所有纳入该条例的单位,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,到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**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。

  困难单位可缓缴

  该条例规定,单位应当按时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,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,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,应当补缴;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,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,并经管理中心审核,报批准后,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。

  不缴存公积金*高罚五万

  单位不**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**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,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**;逾期不**的,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,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;逾期仍不缴存的,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